四、對《征求意見稿》的法定質疑 1. 補償標準與東府〔2024〕40號文直接沖突,違反上位法規定數據對比: 土地補償:2022年度關于《深圳鹽田(東源)產業轉移工業園三期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收方案》:土地(家庭住宅)價值為4000-6000元/㎡,《征求意見稿》中同類土地僅1500元/㎡,降幅達62.5%至75%; 房屋補償:東府〔2024〕40號規定農村框架結構房屋補償為1600元/㎡,《征求意見稿》中同類房屋僅1250元/㎡,降幅達21.9%; 管道補償:東府〔2024〕40號規定直徑20cm的PVC管補償20元/米、《征求意見稿》分別降至15元/米,降幅達25%; 路燈補償:東府〔2024〕40號規定太陽能路燈補償2000元/盞,《征求意見稿》降至1500元/盞,降幅達25%;。 法律依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補償標準應“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核心問題: 同一行政區域內,補償標準因項目不同而“雙重標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條“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原則。 未考慮黃田綠溪地區特殊成本,補償顯失公平 黃田綠溪地區特殊性: 本村交通不便,運輸成本及人工成本遠比市縣鎮更高。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及相關法規,補償方案應充分考慮地理位置和特殊地理因素的影響。 村民認為補償方案嚴重偏低,有失公平。村民要求重新制定補償方案,并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和實際數據支持。 法律依據: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對交通條件特別不便、施工成本顯著高于平均水平的地區,應當制定差異化的補償標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強調“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現行方案明顯低于東府〔2024〕40號標準,違背國家政策精神。 “交通不便地區應增設補償系數”。 核心問題: 《征求意見稿》未對黃田綠溪地區的高成本進行補償系數調整,直接套用城鎮標準,導致補償金額無法覆蓋實際重建成本。 3. 補償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脫節,違反動態調整原則。 經濟數據: 2023年東源縣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萬元,2024年增長至2.5萬元(增幅8.7%); 2024年河源市建材價格指數上漲12%(水泥、鋼材漲幅15%-20%)。 法律依據: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征地補償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3〕3號):補償標準應“動態反映市場變化”。 核心問題 : 在居民收入及建材成本雙增長背景下,《征求意見稿》補償標準不升反降,導致被征收人“越拆越窮”。 五、具體修改建議 1. 依法統一補償標準,落實公平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公平、合理補償”原則。 2. 增設“黃田綠溪地區補償系數”,覆蓋實際成本 引入以下補償調整方案: 額外補貼:增列“偏遠地區交通補貼”。 3. 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匹配經濟發展。 根據東源縣統計局每年發布的居民收入及建材價格指數,按年度調整補償標準。 4. 程序瑕疵 《征求意見稿》未"按《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要求,在方案中完整列明制定依據、測算標準和參考數據"致公眾知情權受損。 5. 完善程序合法性,保障村民知情權與參與權 要求東源縣人民政府公開《征求意見稿》的成本測算依據及評估報告。 "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調整屬于法定聽證范圍,但本次征求意見程序未依法組織聽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