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G-2023-003
東府辦〔202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九屆19次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東源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1日
東源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以及《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印發〈廣東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財稅〔202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我縣域內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屋、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第三條 縣稅務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工作,包括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開展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牽頭制定征繳工作流程,縣財政、自然資源等單位做好業務銜接和信息互聯互通;按照便民高效原則實現辦事繳費“一門、一站、一次”辦理;定期向縣財政部門報送征收情況及說明材料;會同縣財政部門研究做好國有土地出讓收入項目明細信息分設。
縣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收支管理,包括與縣稅務部門建立財稅部門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健全收入退庫管理機制,明確收入預算科目、預算級次等基礎信息;協調市人民銀行審核辦理入庫資金的退庫、更正。
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提供費源信息,包括與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劃撥等合同后,及時向縣稅務、財政部門傳遞合同、繳費期限等費源信息;協助相關單位做好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如涉及征收競買保證金的,按規定做好代競買人申報繳納工作。
第四條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縣國庫應設立專賬(即登記簿),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條 征收流程。縣稅務部門根據縣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費源信息向繳費人(競得人)開具《繳款通知書》,繳費人依據《繳款通知書》向縣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費。繳費完成后,縣稅務部門為繳款人開具繳款憑證,并定期向縣財政和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繳款和退庫信息。
第六條 繳費期限。繳費人在《繳款通知書》標明的截止日期內自行申報繳納。涉及繳費人已繳納競買保證金的,在簽訂交易確認書和出讓合同后,由收取競買保證金的相關部門代繳費人申報繳費,以競買保證金抵作繳納款項,余款由繳費人在《繳款通知書》標明的截止日期內自行申報繳納。
第七條 征繳入庫。縣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規定統一征繳征收,確保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應繳未繳收入以及按規定分期繳納的收入,由縣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
第八條 票據使用。縣稅務部門征收后,應當使用縣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范管理。
第九條 收入退庫。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縣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因繳費人誤繳、縣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可參照相關稅務收入退庫審批授權方式,由縣稅務部門審核后,同級國庫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縣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經縣自然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同級國庫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第十條 任何部門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也不得違反規定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將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直接將征地和拆遷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城市建設支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土地出讓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棚戶區改造支出、公共租賃住房支出、保障性住房租金補貼、農業生產發展支出、農村社會事業支出、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二)土地開發支出,包括用于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從財政部門核定的政府性基金預算中安排。
(三)城市建設支出,包括用于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包括用于農村供水保障、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以工代賑等方面的支出。
(五)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包括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土地出讓業務支出,主要是用于土地出讓業務費用的開支。
(七)廉租住房支出,包括用于城鎮廉租住房建設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八)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包括用于支付破產、改制的國有或集體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的支出。
(九)棚戶區改造支出,包括按規定用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的支出。
(十)公共租賃住房支出,包括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一)保障性住房租金補貼,包括從土地出讓收益向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的租賃補貼的支出。
(十二)農業生產發展支出,包括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支出、現代種業提升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農村社會事業支出,包括用于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支出,包括用于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條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在出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涉及的拆遷補償費要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遷居民、搬遷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利益。
第十三條 建立對被征地農民發放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公示制度,改革對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費的發放方式。如有條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個人的部分,根據征地補償方案,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具體名單,經縣財政部門會同縣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后,通過“一卡通”方式從本級國庫中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減少中間環節,防止被截留、擠占和挪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根據粵府辦〔2021〕22號、河府辦〔2021〕23號文件精神,每次征地時,縣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則,每征1畝地,以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河源市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8%籌集征地社保費,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被征收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的,不計提征地社保費。
第十四條 縣財政部門從繳入本級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按5%比例安排建立縣政府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縣域內土地收購儲備。
第十五條 縣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部分資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按照《廣東省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適用管理辦法》(粵財綜〔2004〕186號)劃定的東源縣土地出讓平均收益標準及確定的20%比例計提,其中30%上繳省財政,70%作為縣本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第十六條 按照當年實際繳入本級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后,作為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具體計提比例嚴格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縣自然資源部門和土地儲備中心、開發單位應按照縣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
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每年年終,有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縣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送縣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縣人民政府依法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八條 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開發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縣自然資源部門、縣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開發計劃以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繳款時間、繳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縣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縣稅務、自然資源部門。
第十九條 縣稅務部門、自然資源部門要與縣財政部門建立土地出讓收入定期對賬制度,對應繳國庫、已繳國庫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進行定期核對,確保有關數據準確無誤。
第二十條 縣財政部門會同縣稅務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做好年度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以及分季收支統計明細報表,統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口徑,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統計數據及時、準確、真實,為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提供準確的基礎數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稅務、自然資源、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和受讓方必須在出讓成交后的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土地出讓價款的總額、繳付時間和繳付方式。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的,全部出讓價款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經縣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集體決策確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首付款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且應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繳納完畢。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讓價款時,應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向出讓方支付利息。
第二十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應當按日加收欠繳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并繳入國庫。經稅務部門催繳后,受讓方仍不支付土地出讓價款且延期付款時間超過合同約定交款日期60日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二十四條 縣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嚴格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對于未按規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并未能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縣自然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證。
第二十五條 對于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拖欠期間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有關拖欠和違約信息要記入其誠信檔案;可以通過提高競買保證金或違約金等方式,限制其參加土地招拍掛活動。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未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財政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令第1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相沖突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稅務局、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本文件政策解讀地址:http://1234zm.com/dyzw/zcjd/content/post_539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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