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G-2021-010
東府辦〔2021〕34號
東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源縣縣城
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東源縣縣城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辦法》已經八屆83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東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東源縣縣城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
保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保養,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政消火栓,是指縣城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不包括單位配建的消火栓、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條 市政消火栓作為公共消防安全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縣政府應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縣自然資源局應按照消火栓設置要求,同步規劃、同步設計。新建、遷建、補建的市政消火栓建成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移交縣城管部門維護管理。
第四條 市政消火栓建設應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市政消火栓給水管網直徑不應小于100毫米;沿道路設置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米,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米,消火栓距車行道不大于2米,距房屋外墻不宜小于5米;道路寬度大于60米時,應沿道路兩側設置;設置位置宜靠近十字路口,栓口的出水壓力不應低于0.1兆帕斯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嚴禁擅自使用、埋壓、圈占、損毀、拆除市政消火栓;單位和個人設置欄桿等圍護設施時,不得影響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六條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縣城范圍內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組織供水企業落實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工業園區內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組織供水企業落實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
第七條 縣消防部門在使用市政消火栓發現問題時應及時通知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進行修復,并依法負責對擅自使用、埋壓、圈占、損毀、拆除市政消火栓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 各供水企業應加強對各自供水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每月對供水區域內的市政消火栓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逢重大節日及舉辦其他大型活動時開展專項保養,確保市政消火栓始終處于良好狀態。各供水企業發現損壞或者接到損壞報告的,應及時進行修復,確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九條 拆除、遷移、關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符合消防規劃,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當書面征求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 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無部件缺損現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無油漆剝落和生銹現象。
(三)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
第十一條 各供水企業應將供水區域及搶修應急電話函告縣城管部門和縣消防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如遇外觀缺損的,供水企業應自接報起,24小時內到現場實施修復;市政消火栓如遇外力損壞的,供水企業自接報起,2小時內現場止水,24小時內修復;市政消火栓如遇無水或水壓不足時,供水企業應在24小時內,按緊急程度及時修復。因供水管網維修或其他原因需停用市政消火栓的,供水企業應在維修或停用前2小時內通知當地消防部門。
第十三條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和工業開發區管委會每年應根據市政消火栓的使用情況編制維護保養預算計劃,并列入預算,資金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相關規定清算,并向各供水企業支付市政消火栓維修管理的相關費用,確保資金足額按時撥付、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政府部門應當明確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以及經費保障的部門或者機構職責分工,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落實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保養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安全,不得擅自連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網系統,不得盜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
第十五條 縣政府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及監督管理納入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考核范疇,每年定期向社會進行通報。各相關部門應依照本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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