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東罰〔2025〕4號
東源縣黃村鎮富民家庭農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625MA4XKKWF4C
經營者:何燕輝
地址:河源市東源縣黃村鎮正昌村坪田小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3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農場現場執法檢查,農場主要經營生豬養殖,檢查發現你農場養殖廢水處理設施未運行,存在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東源縣黃村鎮富民家庭農場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3月11日制作);
2.現場照片證據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3月11日制作);
3.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東源縣黃村鎮富民家庭農場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3月13日制作);
4.東源縣黃村鎮富民家庭農場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東源縣黃村鎮富民家庭農場于2025年3月13日提供);
5.東源縣黃村鎮富民家庭農場經營人何燕輝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東源縣黃村鎮富民家庭農場于2025年3月13日提供);
6.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執法調查人員行政執法證復印件兩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3月15日提供)。
以上證據1-3證明東源縣黃村鎮富民家庭農場違反的現場檢查情況及相關經營者對情形認定的調查詢問情況;證據4-5證明東源縣黃村鎮富民家庭農場和相關經營者主體資格情況;證據6證明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農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的規定。
二、陳述申辯、聽證采納情況及違法行為改正情況
2025年3月17日,我局向你農場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東責改〔2025〕4號),責令你農場“停止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并于7日內維修好相關環保設施,保障其正常運行”,同時告知你農場逾期未改正的后果。你農場在2025年3月18日對廢水處理設施故障問題完成維修整改,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24日到你農場進行現場復查,發現你農場按照《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東責改〔2025〕4號)要求,已完成污染物處理設施故障問題維修整改,并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2025年3月24日,我局向你農場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東罰告〔2025〕4號),告知你農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農場有提出陳述、申辯、聽證和申請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權利。你農場于2025年3月28日提交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請求酌情減輕處罰金額,主要陳述申辯理由是對養殖廢水處理設施故障未運行問題,你農場已深刻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并已立即維修,現可正常運行。經復核,我局對你農場提出的酌情減輕處罰金額的申請予以采納,理由你農場已深刻認識問題嚴重性,已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消除環境污染影響。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東責改〔2025〕4號)及其送達回證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3月17日印發送達);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東罰告〔2025〕4號)及其送達回證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3月24日印發送達);
3.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東源縣黃村鎮富民家庭農場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3月24日制作);
4.復查照片證據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3月24日制作);
5.東源縣黃村鎮富民家庭農場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一份(東源縣黃村鎮富民家庭農場于2025年3月28日提供)。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東罰告〔2025〕4號)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權。2025年3月28日收到你農場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一份,你農場積極配合我局工作,2025年3月18日已完成整改并消除環境污染影響,我局經研究討論,考慮到你農場在我局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于7日內維修好相關環保設施,保障其正常運行,消除或減少污染影響態度積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決定對你農場從輕處罰。
結合你農場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相關證據,我局決定對你農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100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農場應當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三樓財務室開具《河源市非稅收入罰款繳納通知書》,并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戶。
你農場繳納罰款后,應將繳納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你農場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地 址:河源市東源縣梧桐路 郵政編碼:517500
聯 系 人:林紅娜 聯系電話:0762-8831267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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