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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處你單位拖欠陳海龍等5名勞動者自2024年4月至6月期間的勞動報酬共計159739元一案,因你單位拒不接受配合勞動保障監察,通過電話無法聯系、法律規定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或拒絕接收法律文書,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東人社監字〔2024〕第272-6)法律文書。
經調查,被告知單位的以下行為:
一、逾期不按照我局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東人社監監字〔2024〕第272號)要求報送有關書面材料和接受詢問調查;
二、經我局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東人社監字〔2024〕第272-4號)要求被告知單位對存在的違法行為在限期內進行整改,被告知單位逾期不改正。
以上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拒不接受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經多次要求報送有關書面材料和接受詢問調查,拒不配合,法定代表人口頭承諾在2025年春節前支付解決工人工資,但逾期未履行,違法情節較重。
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等規定,擬對被告知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不按照我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和接受詢問調查,經我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處罰10000元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被告知單位如對該行政處罰告知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法律文書,可于收到本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法律文書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東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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