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科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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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處你單位拖欠符超群、符辰杰等4名勞動者的報酬一案,因你單位拒不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通過電話無法聯系、我局依法作出法律文書通過郵寄方式向你單位派送投遞失敗,通過法律規定送達方式無法送達,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東人社監字〔2023〕第215-11號)法律文書。
經調查,被處罰單位在東源縣承包華豐國貿花園工程項目及河源市華豐世紀國際貿易中心一期工程項目相關防水工程期間,在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用工、工資分配、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等方面違反國家和我省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存在拖欠符超群、符辰杰等4名勞動者的報酬共計150317.6元。我局依法對被處罰單位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東人社監字〔2023〕第215-2號)責令足額支付符超群、符辰杰等4名勞動者的報酬共計150317.6元,被處罰單位逾期拒不改正。
鑒于被處罰單位對存在的違法行為經我局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對被處罰單位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東人社監字〔2023〕第215-9號),并告知被處罰單位在收到《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被處罰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
上述事實有投訴登記表、欠薪工人工資花名冊、《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調解書》《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郵政郵寄文書憑證、送達公告、公告頁面截圖、送達回執等證據證明。
以上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條等規定,拒不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案金額巨大,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違法情節較重。
我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等規定,決定對被處罰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拒不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處罰款14000元。
以上罰款合計:14000元(人民幣壹萬肆仟元整)。
被處罰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到我局四樓財務室開具《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書面票據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財務室。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法律文書,可于收到本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法律文書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東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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