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綠然燈塔農產品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你公司拖欠戴清妹等7名勞動者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間勞動報酬共計176903.24元一案,因你本人以逃避方式拒不接受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拒絕接聽電話聯系,通過其他法律規定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法律文書,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東人社監字〔2023〕第92-11號)法律文書。
經調查:你單位在東源縣經營用工期間存在拖欠戴清妹等7名勞動者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間勞動報酬共計176903.24元(詳見附件);
以上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等規定。
現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擬對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理:
決定由你單位足額支付戴清妹等7名勞動者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間勞動報酬共計176903.24元(詳見附件)。
依照《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知人如對該行政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法律文書,可于收到本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法律文書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東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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