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華實生態園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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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處你單位承攬河源玖云臺項目大區園林景觀工程期間,發現你單位將河源玖云臺項目綠化工程工作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翟四妹個人承包,翟四妹在組織用工期間拖欠其招用的藍央華、李鎮朋等10名勞動者自2023年5月1日至12月16日期間的報酬共計55000元。因你單位拒不接受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拒不清償支付勞動報酬、通過電話無法聯系,我局依法作出法律文書通過郵寄方式向你單位送達無人接收,通過法律規定送達方式無法送達,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東人社監字〔2024〕第127-10號)法律文書。
經調查:被告知單位在東源縣向龍光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攬河源玖云臺項目大區園林景觀工程期間,在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用工、工資分配、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等方面違反國家和我省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你單位將河源玖云臺項目綠化工程工作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翟四妹個人承包,翟四妹在組織用工期間拖欠其招用的藍央華、李鎮朋等10名勞動者自2023年5月1日至12月16日期間的報酬共計55000元。我局依法對被告知單位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東人社監字〔2024〕第127-7號)責令其足額清償上述勞動報酬,被告知單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條等規定。
現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擬對被告知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理:
由被告知單位足額清償藍央華、李鎮朋等10名勞動者自2023年5月1日至12月16日期間的報酬共計55000元。
依照《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知單位如對該行政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法律文書,可于收到本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法律文書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東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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