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芊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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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處你單位拖欠肖文月、肖躍2名勞動者的報酬共計39446元一案,因你單位拒不接受配合勞動保障監察,通過電話無法聯系、法律規定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或拒絕接收法律文書,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東人社監字〔2023〕第311-10號)法律文書。
經調查:被告知單位在東源縣承攬御景豪園二期項目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期間,在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用工、工資分配、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等方面違反國家和我省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
一、逾期不按照我局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勞動保障監察通知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報送有關書面材料和接受詢問調查;
二、逾期不按照我局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東人社監字〔2023〕第311-8號)責令報送有關書面材料、接受詢問調查并足額支付勞動者肖文月自2023年6月1日至12月22日期間的報酬共計3546元。
以上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七條等有關規定,拒不接受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經多次通知逾期不接受調查配合處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三)項、《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等有關規定,擬對被告知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拒不接受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處罰款5000元。
二、被告知單位發生欠薪,我局按照規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處以罰款17000元。
以上二項罰款合計:22000元(人民幣貳萬貳仟元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被告知單位如對該行政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法律文書,可于收到本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法律文書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東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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