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樣(河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陳志強(身份證號碼:441625********4713):
本局于2024年12月2日對你(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應急罰〔2024〕23號,因你(個人)處于無法聯系的狀態,導致無法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個人)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應急罰〔2024〕23號法律文書,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現查明,你(個人)存在下列行為:2023年11月30日16時許,在東源縣柳城鎮東南石英砂廠發生一起1名工人在倉庫棚頂不慎墜落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經認定,涉事公司品樣(河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陳志強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一是未規定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二是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作業場所沒有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和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主要證據如下:1《營業執照》1份,證明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2.《東源縣人民政府關于東源柳城“11·3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結案的批復》東府函〔2024〕152號1份,證明事故調查報告經東源縣人民政府批復同意;3.《東源柳城東源縣柳城鎮東南石英砂“11·3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1份,證明陳志強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4.事故調查組制作陳志明、陳志強、廖敬香3人的《詢問筆錄》復印件3份,證明陳志強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5.東源縣公安局船塘派出所制作陳志明、陳志強、劉積富、廖可武、薛標潤等9人《詢問筆錄》復印件,證明事故發生現場情況;6.由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源城區稅務局出具的《關于協助提供陳志強2022年度收入總額的復函》,證明陳志強在2022年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為人民幣60950元;7.《詢問通知書》1份、電話聯系視頻記錄一份,證明公司主要負責人陳志強現處于無法聯系的狀態。
品樣(河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陳志強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作出事故發生一年度的年收入40%的罰款(2022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為60950),即人民幣24380元(貳萬肆仟叁佰捌拾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法律文書,可于收到本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東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特此公告
東源縣應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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