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東罰字〔2023〕4號
東源縣東順鴿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柱光
地址:東源縣船塘鎮福坑村白花蓮塘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2023年12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項目未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要求配套建設廢水處理設施,沖洗鴿子墊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排池塘,存在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營業執照》、2.《法人身份證復印件》、3.《授權委托書》、4.《環評報告書摘錄》、5.《現場筆錄》、6.《詢問筆錄》、7.《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東罰告字〔2023〕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書,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結合你公司的違法實際情況,經我局行政處罰案件集體審議會討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伍萬元人民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下列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建行河源市分行營業部
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賬號: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開具的正式收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局地址:東源縣梧桐路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
聯系人:夏銳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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