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源縣觀塘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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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處你單位在東源縣經營期間拖欠勞動報酬一案,因你單位拒不接受配合勞動保障監察,通過電話無法聯系拒絕接收法律文書,通過法律規定送達方式無法送達,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東人社監字〔2025〕第279號)法律文書。
(認定的事實):被處理單位在東源縣經營用工期間存在拖欠高婷婷、黃強等共10名勞動者自2025年5月至7月期間的勞動報酬共計54250.53元。我局依法對被處理單位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東人社監字〔2025〕第279號)責令其足額支付上述勞動報酬,被處理單位逾期拒不改正。
鑒于被處理單位對存在的違法行為經我局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對被處理單位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東人社監字〔2025〕第279號),并告知被處理單位在收到《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被處理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或申辯。
上述事實有投訴登記表、欠薪工人工資花名冊、《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東人社監字〔2025〕第279號)、《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東人社監字〔2025〕第279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東人社監字〔2025〕第279號)、送達回執、未發放人員工資金額的欠薪材料等證據證明。
以上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等規定。
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等規定,我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如下:
決定由被處理單位足額支付高婷婷、黃強等共10名勞動者自2025年5月至7月期間的勞動報酬共計54250.53元。
被處理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法律文書,可于收到本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法律文書不停止執行。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法律文書,可于收到本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法律文書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東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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