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何金昌:
本委受理的劉錦英訴廣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何金昌工傷補償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已于2025年7月28日受理,于2025年8月25日下午3:00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鑒于被申請人一廣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二何金昌未提交《答辯書》和辦理應訴手續(xù)、開庭時沒有出席的情況,本委于2025年9月1日已作出東勞人仲案字〔2025〕178號終局裁決書,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東勞人仲案字〔2025〕178號終局裁決書的裁決結果,公告如下:
一、被申請人一廣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二何金昌于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申請人劉錦英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共計120577.8元;
二、被申請人一廣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二何金昌于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申請人劉錦英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2682元;
三、被申請人一廣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二何金昌在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申請人劉錦英支付因工受傷醫(yī)療費11609.33元。
四、被申請人一廣州尚禧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二何金昌在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申請人劉錦英支付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850元、工傷鑒定費300元。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有關本委作出的東勞人仲案字〔2025〕178號終局裁決書,當事人見公告后,可直接聯(lián)系本委領取。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東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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