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金科駿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鵬):
我局查處你單位在東源縣向河源萬綠水鄉投資有限公司承包管理萬綠春天工程項目期間,有勞動者投訴反映被拖欠工資報酬的情況,我局依法向你單位發出法律文書進行調查,因你單位拒不接受或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未按要求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通過法律規定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或拒絕接收法律文書,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東人社監字〔2023〕第82-3號)法律文書。
經調查:你單位在東源縣向河源萬綠水鄉投資有限公司承包管理萬綠春天工程項目期間,在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用工、工資分配規定等方面違反國家和我省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要求提供用工之日起至今的職工名冊、錄用登記、工時臺賬、工資臺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等所有用工管理臺賬;
二、未按要求提供管理萬綠春天工程項目期間用工之日起至今的所有勞動合同;
三、未按要求提供管理萬綠春天工程項目期間用工之日起至今的所有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或者備案手續證明材料。
四、經我局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東人社監字〔2023〕第82-2號)責令限期報送有關書面材料,逾期不改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等規定。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擬對被告知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理:
一、決定你單位足額支付向河源萬綠水鄉投資有限公司承包管理萬綠春天工程項目期間10名管理人員工資合計534903.96元;
依照《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知人如對該行政處理告知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法律文書,可于收到本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法律文書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東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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