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福興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你單位拖欠工人工資一案,因你單位以逃避方式拒不接受或配合勞動保障監察,關閉單位經營辦公場所,相關負責人無法聯系,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東人社監字〔2023〕第37-6號)法律文書。
經調查,被處罰單位存在以下行為:一、逾期不按照我局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東人社監字〔2023〕第37-2號)要求報送書面材料和前來接受詢問調查;二、經我局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東人社監字〔2023〕第37-3號)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鑒于被處罰單位對存在的違法行為經我局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對被處罰單位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東人社監字〔2023〕第37-4號),并告知被處罰單位在收到《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被處罰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
上述事實有投訴登記表、欠薪工人工資花名冊、《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勞動保障監察文書送達回執》《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郵寄文書憑證、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以上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等規定,違法情節較重。
我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等規定,決定對被處罰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不按照我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和接受詢問調查,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我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處以罰款13000元。
以上罰款合計:13000元(人民幣壹萬叁仟元整)。
被處罰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到我局四樓財務室開具《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書面票據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財務室。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法律文書,可于收到本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東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法律文書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東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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