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東罰〔2025〕5號
趙明杰:
身份證件號碼:
住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7月8日上午,我局東源分局收到河源市東源縣新豐江林業管理局轉來無人機航拍視頻線索,視頻中一艘漁船(船號粵河源*****)停靠萬綠湖某水域附近岸邊,有三名員工正在向岸邊傾倒2桶死魚,船上另有6桶。經調查,該傾倒死魚行為由你指使,傾倒位置位于九里湖心怡亭庫灣(新豐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存在違規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傾倒廢棄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東源縣萬綠湖水產經銷部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劉細強描述死魚傾倒點情況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3.現場照片證據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 2025年7月8日制作);
4.現場視頻證據一份(河源市東源縣新豐江林業管理局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5.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肖利祥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6.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肖云義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7.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劉細強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8.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葉發齊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9.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肖開文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10.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趙明杰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11.肖利祥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肖利祥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12.肖云義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肖云義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13.劉細強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劉細強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14.葉發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葉發齊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15.肖開文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肖開文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16.趙明杰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趙明杰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17.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執法調查人員行政執法證復印件兩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7月9日提供)。
以上證據1-10證明趙明杰違法的現場檢查情況及相關人員對情形認定的調查詢問情況;證據11-16證明趙明杰及相關人員的個人身份情況;證據17證明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三)排放、傾倒、堆放、處置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油類、酸堿類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及其他廢棄物”的規定。
二、陳述申辯、聽證采納情況及違法行為改正情況
2025年7月10日,我局向你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東責改〔2025〕5號),責令你“立即清理違法傾倒的死魚,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傾倒廢棄物”,同時告知你逾期未改正的后果。你在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后隨即安排人員對傾倒點進行了清理,我局監測站工作人員在心怡亭庫灣及距心怡亭庫灣300米位置各取水樣1份,監測報告顯示,監測期間各項污染物均達標。
2025年7月28日,我局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河環東聽告字〔2025〕5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有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東責改〔2025〕5號)及其送達回證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5年7月10日印發送達);
2.清理現場視頻證據一份(趙明杰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3.水質監測報告一份(河源市東源生態環境監測站于2025年7月9日提供);
4.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河環東聽告字〔2025〕5號)及其送達回證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7月28日印發送達)。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以下規定處罰:(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放、傾倒、處置、堆放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及其他廢棄物,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排放含有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結合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相關證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伍仟元(¥350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當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三樓財務室開具《河源市非稅收入罰款繳納通知書》,并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戶。
你繳納罰款后,應將繳納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地址:河源市東源縣梧桐路
郵政編碼:517500
聯系人:林紅娜
聯系電話:0762-8831267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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