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東罰〔2024〕6號
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5MA56W4Q027
法定代表人:袁嘉斌
地址:東源縣藍口鎮秀水村四小組鄧石光崩崗窩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10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養豬場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豬場養殖廢水經沼氣池、沼液池直接回用,深度處理設施未運行,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4年10月25日制作);
2.現場照片證據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4年10月25日制作);
3.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4年11月4日制作);
4.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提供);
5.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經營人袁風初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提供);
6.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嘉斌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提供);
7.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對袁風初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袁風初于2024年11月4日提供);
8.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登記編號:91441625MA56W4Q027001W)復印件一份(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提供);
9.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執法調查人員行政執法證復印件兩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4年11月4日提供)。
以上證據1-3證明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違反 的現場檢查情況及相關負責人對情形認定的調查詢問情況;證據4-7證明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和相關負責人主體資格情況;證據8證明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環保手續辦理情況;證據9證明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的規定。
二、陳述申辯、聽證采納情況及違法行為改正情況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東責改〔2024〕6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同時告知你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后果。你公司在2024年10月28日對深度處理設施完成整改,更換了損壞的交流接觸器,并于2024年11月15日提交了整改報告,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1月21日到你公司進行現場復查,發現你公司已對養殖廢水深度處理設施電箱的交流接觸器更換,現廢水深度處理設施可正常運行。
2024年11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東罰告〔2024〕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陳述、申辯、聽證和申請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權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提交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請求酌情減輕處罰金額,主要陳述申辯理由是對養殖廢水深度處理故障未運行問題,你公司已深刻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并已立即維修,現可正常運行。經復核,我局對你公司提出的酌情減輕處罰金額的申請予以采納,理由你公司已深刻認識問題嚴重性,已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消除環境污染影響。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東責改〔2024〕6號)及其送達回證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4年11月12日印發送達);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東罰告〔2024〕6號)及其送達回證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2024年11月26日印發送達);
3.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整改報告一份(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提供);
4.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對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1 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 2024年11月21日制作)。
5.復查照片證據1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于 2024年11月21日制作);
6.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一份(東源縣旺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提供)。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東罰告〔2024〕6號)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權。2024年12月3日收到你公司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一份,你公司積極配合我局工作,2024年10月28日已完成整改并消除環境污染影響,我局經研究討論,考慮到你公司在我局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前已于2024年10月28日主動完成整改,消除或減少污染影響態度積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決定對你公司從輕處罰。
結合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相關證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貳萬元人民幣罰款(¥200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當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3樓財務室開具《河源市非稅收入罰款繳納通知書》,并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戶。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納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地 址:河源市東源縣城梧桐路 郵政編碼:517500
聯 系 人:林紅娜 聯系電話:0762-8831267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粵公網安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