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東罰字〔2024〕5號
食出寶金農業科技(東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曾瑜廣
地址:東源縣燈塔鎮結游草村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2024年6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執法檢查,檢查期間正常生產,執法人員操作無人機檢查發現你公司氧化塘污水外溢至場區雨水排洪溝,大量黑水廢水通過排洪溝排至下方農田及澗頭小瀝,已拍攝照片取證,河源市東源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在排洪溝排放口取水樣1份,根據監測報告顯示你公司外排廢水化學需氧量超標1.1倍、氨氮超標2.3倍、總磷超標16.6倍,存在超標排放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2024年6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食出寶金農業科技(東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曾瑜廣身份證、環保主管李鋮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復印件證明你公司是適格的環境違法主體;
2.2024年6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及操作無人機拍攝的無人機照片證明你公司氧化塘污水外溢至場區雨水排洪溝廢水外排;
3.2024年6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證明你公司氧化塘污水外溢至場區雨水排洪溝廢水外排;
4.2024年6月15日對你公司環保主管李鋮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氧化塘污水外溢至場區雨水排洪溝廢水外排;
5.2024年6月14日河源市東源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河東環監測(2024)第038號]證明廢水超標排放的事實;
6.2024年6月15日食出寶金農業科技(東源)有限公司出具的外排廢水量的情況說明證明廢水排放的總量。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我局于2024年6月16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河環東聽告字〔2024〕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提出聽證申請、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我局提交聽證申請和陳述申辯書,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結合《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七、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裁量標準及你公司本次超標排放超標因子數目3個以上且超標8倍以上20倍以下且廢水日排放量200噸以上的情形,結合你公司的違法實際情況,經我局行政處罰案件集體審議會討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肆拾萬元(小寫:4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下列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建行河源市分行營業部
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賬號: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開具的正式收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局地址:東源縣城梧桐路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
聯系人:林紅娜 聯系電話:0762-8831267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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