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東罰字〔2023〕6號
河源安喬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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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許建雄
地址:東源縣燈塔鎮燈塔村坪塘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執法檢查,檢查期間正常生產, 發現你公司存在露天堆放牧草碎的情況,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 防治措施,現場產生揚塵情況較為嚴重,對周邊環境造成一定影響。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營業執照》、2.《法人身份證復印件》、3.《授權委托書》、4.《現場筆錄》、5.《詢問筆錄》、6.《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 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 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 揚塵污染。”的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 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 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 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規定,以 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生態 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五項“對 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 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近二年同類違法 行為情況2次以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結 合你公司的違法實際情況及整改情況,經我局行政處罰案件集體 審議會討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叁萬元人民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 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 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下列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建行河源市分行營業部
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賬號: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開具的正式收據復印件報送我 局備案。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 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
我局地址:東源縣梧桐路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
聯系人:夏銳 聯系電話:0762-8832552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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