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東罰字〔2023〕3號
廣東廣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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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美石
地址: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駱湖鎮紅花村三條橋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對原輔材料分揀后無法利用的廢料(含廢輪胎、廢塑料膜、廢 電線等雜物)露天堆放于生產廠房后方空地,廢料重量為6.79 噸,地面未做硬底化處理,未按照相關規定建設固體廢物貯存場 所,擅自堆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營業執照》、2.《法人身份證復印件》、3.《現場筆錄》、 4.《詢問筆錄》、5.《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 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 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 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 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 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 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 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適用其規定。”的規定,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 量權規定》、《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 表》第四章第七項“涉及量3噸以上10噸以下;違法持續時間
5天;所在區域為一般區域;主動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 響”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12月3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 聽證告知書》(河環東罰告字〔2023〕7號),告知你公司違法 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陳述、申辯的權利。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我局東源分局提交了《關于 請求主動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東源分局執法人員于 2023年12月18日到你公司進行了現場復查,發現你公司已整 改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東源分局依法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在行政處罰 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 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降低后的 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的規定,于2023年12月2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關于同意公開道歉承諾 從輕處罰的通知》,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在河源晚報刊 登了《廣東廣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 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你公司的違法實際 情況及整改情況,經我局行政處罰案件集體審議會討論,我局決 定對你公司公開道歉行為減免處罰40%,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壹拾萬伍仟元人民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 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 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下列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建行河源市分行營業部
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賬號: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開具的正式收據復印件報送我 局備案。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 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
我局地址:東源縣梧桐路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
聯系人:夏銳 聯系電話:0762-8832552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3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廣東廣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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