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我縣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切實做到依法、科學、穩妥下放職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將部分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調整由河源市鄉鎮(街道)行使的批復》(粵府函〔2025〕268號)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規定,結合鄉鎮履行職責事項清單,縣人民政府決定調整鄉鎮行使的行政執法職權。現公告如下:
一、調整事項
(一)收回原下放鄉鎮行政執法職權192項(其中仙塘鎮188項,燈塔鎮188項,黃田鎮191項)
1.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111項(其中仙塘鎮107項,燈塔鎮108項);
2.自然資源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14項;
3.水務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10項;
4.農業農村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27項(其中燈塔鎮26項,黃田鎮26項);
5.衛生健康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6項;
6.林業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24項。
(二)變更或合并鄉鎮行政執法職權8項
1.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3項行政處罰事項名稱變更,2項行政處罰事項合并為1項;
2.林業領域2項行政處罰事項名稱變更;
3.農業農村領域1項行政處罰事項名稱變更。
行政處罰權調整后,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相應調整。
二、工作要求
(一)調整后的鄉鎮行政執法職權自2026年3月25日起實施。實施前,各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各鄉鎮做好行政執法職權的交接工作,實施前已立案的案件由原行政執法部門繼續完成辦理。未列入本公告范圍內的其他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鄉鎮實施。
(二)發布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縣政數局應當組織各鄉鎮在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中取消相應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尚有未結案件的執法事項可于案件結案后再行取消。
(三)行政處罰職權下放鄉鎮行使后,各相關部門仍應當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領域的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業務指導等監管職責,不得以行政處罰職權下放為由拒不履行。要加強對鄉鎮行使行政處罰職權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統籌做好行政處罰職權下放過程中的協調工作,為鄉鎮提供執法培訓、業務咨詢等平臺,提供檢驗、檢測、鑒定、認定等技術支撐和專業指導,為鄉鎮執法創造良好條件和環境,不得重放輕管。
(四)相關縣級政府部門行政執法權調整由鄉鎮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縣級政府部門負責。鄉鎮與縣級政府部門對行政執法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縣級政府協調決定。縣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中繼續保留下放的全部行政執法職權事項。
(五)各鄉鎮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執法質效。
三、其他事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東府〔2023〕19號文件中涉及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公布的目錄為準。
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將部分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調整由河源市鄉鎮(街道)行使的批復
東源縣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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