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擬拆除無主違法建(構)筑物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構)筑物。位于上莞鎮兩礤村兩聯小組河邊有一棟長約7 米、寬約5.3米、高約 3.75 米的新建建(構)筑物,經核查,該建(構)筑物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屬違法建(構)筑物。 經我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調查取證,尚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個人,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并依法及時處理,本機關現發布公告如下:
1、持合法手續的單位或個人,請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相關審批文件等材料到本機關陳述、申辨,接受調查。
2、無合法手續的單位或個人,請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該違法建(構)筑物。
請上述違法建(構)筑物產權人(單位)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 日內至東源縣上莞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地址:東源縣上莞鎮南直街 1 號上莞鎮人民政府大院,電話:0762-8469315)主張權利,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構)筑物。公告期限屆滿,未到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自行拆除的,視為無主違法建(構)筑物,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依法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特此公告。

東源縣上莞鎮人民政府
2025 年12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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